2009年6月21日 星期日

宣傳研究:政治和廣告操作手法應用

宣傳手法雖然肇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時,而在40年代李氏夫婦(Lee&Lee, 1939)就已經提出七種宣傳手法的完整分析,但一直到現在,這些手法仍然被廣泛運用在大眾的生活當中,甚至更為巧妙,更不著痕跡,尤其已政治和廣告兩個領域最為主要。

政治上最常用的手法有惡名法(name calling)、平民化法(plain folks)、洗牌法(card stacking)。
民眾對於政治人物的道德標準一向較高,因而對手只要抓到一點點小辮子,或蛛絲馬跡,馬上就被放大加以污名化,在媒體上爆料,政治人物本身即便證據不是很充分的狀況下,便需下台以視負責,這種例子在國內外屢見不鮮,在台灣更發展成一種爆料文化,不分藍綠,如立委邱毅轉身變成爆料天王,每日一爆,這便是典型惡名法加上洗牌法的應用,在族群意識對立的台灣更顯得有效,三不五時有官員民代下台入獄,製造不少新聞話題,不過往好的方面說,至少證明台灣有充分的言論自由,一些官員民代們更會更潔身自愛。
平民化法對台灣的政治人物來說不可不說非常重要,只因台灣是個多個族群混合的社會,要被少數族群認同,多說他們的語言,提倡少數族群文化視一個必須的作法,值得一提的是馬英九總統曾在公開場合對原住民提到:我把你們當人看…這類言詞,引起軒然大波,激起對手大加撻伐,不得不說平民化法對政治人物來說是個基本功課。

在廣告上運用的有貼金法(glittering generatily)、轉移法(transfer)、證言法(tesimonial)、樂隊花車法(band wagon)。
日本廣告中尤其常見的名人代言廣告,通常會請來被大眾認同的公眾人物作為廣告影片的主角,不是俊俏美麗的影視明星就是體育選手主播等等,他們在電視上為特定商品背書,觀眾很容易將對名人的喜愛轉化到商品上,形成購買的行動,這中間同樣摻雜了貼金法、轉移法、證言法的綜合運用,在眾多廣告商不惜砸下大錢請同一位代言人來拍攝廣告的例子中(如王建民和吳念真),證明這些手法的效果還是不錯的。
至於樂隊花車法在廣告上來講就是商品對大眾傳達一種生活態度,通常是一種形象廣告的作法,原因很有可能是商品本身和對手比起來沒有特殊的功能,只好談一些態度面的東西,但是沒想到效果更好。
例如愛迪達曾經提出---impossible is nothing---的口號,推出一系列運動選手如何經歷挫折而再奮起的故事,讓人印象深刻,我國棒球好手郭泓志也名列其中,訴求的是一種人生的態度,這種手法通常運用在運動品牌、飲料品牌、時尚品牌、汽車品牌上,不販賣功能,只販賣品牌背後代表的意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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